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广宇)一个个看似普通的液化气钢瓶,若被非法经营者售卖或被违规储存,便成了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
为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期,双峰县公安局联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联合执法,全链条打击非法灌装、买卖、储存、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法犯罪行为,快查快处2起案件。
12月18日11时许,治安大队、杏子派出所民警在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办工作人员联合执法时发现,杏子铺镇某村龚某亮违规将液化石油气钢瓶擅自储存在其亲戚的屋内,当场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103瓶。
经询问,龚某亮如实交代了其违规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事实。经查,龚某亮是杏子铺镇某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负责人,该供应站级别为Ⅲ类,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该供应站钢瓶总容积小于等于1立方米(相当于15KG钢瓶28瓶),且不得将瓶库设置在住宅内。
目前,龚某亮因违规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2月18日15时许,治安大队、杏子派出所民警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办工作人员联合执法时,在杏子铺镇某村周某良家现场查获55瓶实瓶液化石油气和59瓶空罐。
经询问,周某良如实交代了其违法买卖、储存、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事实。经查,周某良从今年6月开始,在未办理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资质证件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违规在杏子铺镇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生意。平时,周某良驾驶其儿子的厢式货车从湘乡某气站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至家中储存,有客户需要时,周某良便骑摩托车送货上门。
目前,周某良因违规买卖、储存、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被双峰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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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